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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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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銘麟
政大法研所
律師高考及格
目錄
第一節強制執行之概念 1-2
一、意義 1-2
二、目的 1-2
三、手段 1-2
四、依據 1-3
第二節強制執行之法律關係及性質 1-3
強制執行之性質? 1-3
第三節強制執行請求權 1-4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請求權如何而生? 1-4
第四節強制執行之種類 1-5
一、依執行實現之請求權不同區分 1-5
㈠金錢債權之執行 1-5
㈡非金錢債權之執行 1-5
二、依執行之標的區分 1-5
㈠對人執行 1-5
㈡對物執行 1-5
三、依執行對象不同區分 1-5
㈠人的執行名義 1-5
㈡物的執行名義 1-6
四、依執行方法不同區分 1-7
㈠直接強制(直接執行) 1-7
㈡間接強制(間接執行) 1-7
㈢代替強制(代替執行) 1-7
五、依執行之程度區分 1-7
㈠終局執行(滿足執行) 1-7
㈡保全執行 1-8
六、依債務人被執行之財產範圍區分 1-8
㈠個別執行 1-8
㈡一般執行 1-8
第五節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1-8
一、當事人平等主義與當事人不平等主義 1-8
二、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1-9
三、再查封主義與禁止雙重查封主義 1-9
四、承受主義與塗銷主義 1-9
五、平等主義、優先清償主義與群團優先主義 1-9
第六節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之合併處理 1-10
一、意義 1-10
二、態樣 1-10
㈠行政執行處先行查封者 1-10
㈡民事執行法院先行查封者 1-10
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同時發生之處理? 1-10
三、參與分配之處理 1-12
Chapter 2強制執行法總論Part 1 2-1
第一節強制執行之主體 2-3
一、執行法院(執行機關) 2-3
㈠設置目的 2-3
㈡組織及任務 2-3
㈢執行機關與判決機關分離主義 2-5
㈣執行事件之管轄 2-5
二、執行當事人 2-9
㈠意義 2-9
㈡執行當事人確定 2-10
㈢執行當事人能力 2-11
㈣執行行為能力 2-11
執行債務人地位下,應否須具有執行行為能力? 2-12
㈤執行當事人適格(執行名義之主觀範圍、執行力之擴張) 2-13
執行當事人適格之特定繼受人標準? 2-18
關於對合夥之執行名義與對合夥人之執行力擴張之問題? 2-27
第二節強制執行之客體 2-30
一、概說 2-30
㈠意義 2-30
㈡區分 2-30
二、執行客體之內容—(責任)財產執行之標的 2-31
㈠意義 2-31
㈡範圍 2-31
㈢保全 2-37
㈣責任財產之調查 2-37
持保全之執行名義得否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? 2-38
㈤責任財產之責任限定(有限責任) 2-39
三、人身執行之標的 2-40
㈠人之身體 2-40
㈡人之自由 2-40
第三節執行名義 2-40
一、意義 2-40
二、性質 2-41
㈠執行名義之必要性:強制執行貴在迅速 2-41
㈡執行名義法定主義:執行名義以法律列舉規定為限 2-41
三、要件其欠缺之效果 2-41
㈠要件 2-41
㈡要件欠缺之效果 2-42
㈢執行名義之取得 2-42
四、種類 2-42
㈠確定之終局判決(強執§4Ⅰ①) 2-42
㈡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(強執§4Ⅰ②) 2-43
假執行履行期間之計算? 2-45
債務人供擔保以免為假執行之時點為何? 2-46
所謂之「擔保之範圍」為何?即「擔保債權人因免執行所受之損害」外,是否包括「本案請求部分」? 2-47
㈢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(強執§4Ⅰ③) 2-50
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(強執§4Ⅰ④) 2-50
㈤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(強執§4Ⅰ⑤) 2-53
㈥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(強執§4Ⅰ⑥) 2-57
五、執行名義之時效 2-61
㈠意義 2-61
㈡一般時效期間 2-61
㈢執行名義之延長時效 2-61
㈣效力及救濟 2-62
六、執行名義效力之限制 2-62
㈠意義 2-62
㈡要件 2-62
㈢審查 2-62
㈣限制之種類 2-62
「對待給付」之性質為何? 2-63
對待給付之部分得否為執行名義? 2-64
㈤違反該限制之效果及救濟 2-64
七、執行名義之競合 2-64
㈠意義 2-64
㈡比較 2-65
㈢效力 2-65 執行名義競合之效力? 2-65
八、執行名義之消滅 2-65
㈠意義 2-65
㈡原因 2-65
㈢效果 2-66
Chapter 3強制執行法總論Part 2 3-1
第一節強制執行之進行 3-4
一、強制執行之立法主義 3-4
㈠就當事人之地位觀察 3-4
㈡就程序之進行觀察 3-4
二、強制執行之開始 3-4
㈠執行程序開始之原因 3-4
㈡開始之要件及開始後之障礙 3-5
㈢執行程序開始之時期 3-6
三、強制執行之費用 3-7
㈠意義 3-7
㈡強制執行費用之負擔、預納或收取 3-8
㈢受償次序 3-9
㈣執行費用之確定及償還 3-9
四、強制執行之調查與登記 3-11
㈠調查事項與程序 3-11
㈡強制執行之登記 3-12
五、強制執行之延緩 3-14
㈠執行程序之延緩 3-14
是否所有執行程序皆得適用延緩執行之規定? 3-15
㈡執行日期之變更或延展 3-16
六、強制執行之停止 3-17
㈠意義 3-17
㈡類型 3-17
㈢事由 3-17
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?債務人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,債務人未以異議之訴或就抵押物拍賣之裁定提起抗告,而逕提起「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」,是否有停止訴訟之效力? 3-20
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停止執行? 3-21
㈣效力 3-23
如執行法院不知悉有停止事由仍予執行,則開始或進行之處分,程序是否有效?尤其若執行程序已終結,已不可撤銷時,應如何處理? 3-24
如係拍定後始有停止事由,執行法院可否交付動產或核發權利移轉證書? 3-24
七、強制執行之撤銷 3-26
㈠意義 3-26
㈡種類 3-26
㈢事由(原因) 3-27
㈣方法 3-28
㈤效力 3-28
㈥比較 3-28
八、強制執行之終結 3-29
㈠意義 3-29
㈡終結之原因 3-29
㈢個別執行處分之終結 3-29
㈣個別執行程序之終結 3-29
㈤整個執行程序之終結 3-30
再聲請執行後仍未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,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? 3-32
第二節強制執行之救濟 3-33
一、執行瑕疵之救濟 3-33
㈠種類 3-33
㈡效力 3-34
㈢救濟方式 3-34
㈣異議之訴與聲明異議之區別 3-35
二、聲請或聲明異議 3-35
㈠意義 3-35
㈡主體 3-35 得否代位聲明異議? 3-35
㈢事由 3-36
違反土地法第140條而未先通知有優先購買權者,得否聲明異議? 3-38
㈣程序 3-38
若有特別情事,預計執行法院可能實施違法之執行處分,可否於執行程序開始前聲明異議? 3-39
㈤效果 3-40
㈥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3-40
三、債務人異議之訴 3-42
㈠意義 3-42
㈡目的 3-42
㈢適用範圍 3-42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適用於具體執行行為? 3-43
㈣異議事由 3-43
㈤異議事由發生時期之限制 3-44
㈥程序 3-46 執行程序開始前得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? 3-46
㈦效果 3-47
㈧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3-47
四、當事人適格爭議訴訟 3-48
㈠說明 3-48
㈡債務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3-48
債務人可否於本訴中主張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有消滅或妨礙執行名義請求權之異議事由? 3-49
㈢許可執行之訴 3-50
可否於本訴中主張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有消滅或妨礙執行名義請求權之異議事由? 3-51
若債權人提出聲請強制執行,而遭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,得否提起抗告? 3-51
五、第三人異議之訴 3-51
㈠意義 3-51
㈡目的 3-51
㈢性質 3-51
㈣適用範圍(程序) 3-51
㈤異議事由 3-51
㈥程序 3-53
執行程序開始前得否提起? 3-53
㈦效果 3-54
㈧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3-54
第三人得否或得對誰主張不當得利? 3-54
拍定人應對誰主張何種權利? 3-55
★ 重要實務見解: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 3-55
第三節強制處分 3-71
一、對債務人之強制處分 3-71
㈠概論 3-71
㈡拘提 3-71
㈢管收 3-72
㈣限制住居 3-74
二、對債務人以外之人之強制處分 3-75
㈠對債務人之代理人或管理人 3-75
㈡具保證書人之責任 3-75
若原執行程序因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或發債權憑證已結案,可否仍以此保證書聲請對保證人強制執行? 3-76
Chapter 4強制執行法各論Part 1:保全程序之執行程序 4-1
第一節保全執行概說 4-1
一、意義與目的 4-1
二、特性 4-2
三、保全執行之方法 4-2
㈠假扣押執行 4-2
㈡假處分執行 4-2
四、效力 4-2
㈠禁止債務人對保全標的物實施處分。 4-2
㈡他債權人仍得聲請為終局之強制執行。 4-2
五、撤銷事由 4-2
㈠總則之撤銷事由 4-2
㈡保全執行特別撤銷事由 4-2
六、保全執行移本案執行 4-3
㈠意義 4-3
㈡移本案執行之時期 4-3
㈢效果 4-3
第二節保全執行各論 4-4
一、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4-4
㈠意義 4-4
㈡執行之標的物 4-4
㈢執行方式 4-4
㈣執行效力 4-5
二、假處分之執行 4-7
㈠意義 4-7
㈡執行方法 4-7
Chapter 5強制執行法各論Part 2: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 5-1
第一節概述 5-5
一、意義 5-5
二、方式 5-5
三、種類及範圍 5-6
㈠種類 5-6
㈡範圍 5-6
第二節參與分配—所有標的物執行之滿足階段 5-6
一、概述 5-6
㈠意義 5-6
㈡各種執行標的物執行下共通之滿足階段 5-7
㈢要件 5-7
㈣立法例 5-7
二、聲明參與分配 5-8
㈠聲明參與分配之資格 5-8
㈡聲明參與分配之方式 5-9
㈢聲明參與分配之時期 5-9
再拍賣之拍定終結日所指為何? 5-10
㈣法院就聲明參與分配之處理 5-11
三、金錢債權之雙重聲請執行 5-14
㈠意義 5-14
㈡要件 5-15
他債權人對「債務人財產」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內涵? 5-15
㈢效力 5-15
聲請參與分配與在聲請執行之法律上地位有無不同? 5-17
四、分配之實行 5-19
㈠分配之內容 5-19
「利息」與「違約金」應如何計算? 5-19
㈡分配表之作成 5-19
㈢分配期日之指定 5-20
㈣分配之實施 5-20
五、對分配表之異議 5-21
㈠意義 5-21
㈡分配表異議之種類 5-21
㈢要件 5-21
㈣執行法院對於分配異議之處理 5-21
六、分配表異議之訴 5-24
㈠意義 5-24
㈡立法目的 5-24
㈢要件 5-24
㈣程序 5-24
㈤效果 5-25
第三節對動產之執行 5-28
一、總論 5-28
㈠意義 5-28
㈡範圍 5-28 有價證券之執行程序? 5-29
㈢執行方法 5-29
二、查封階段 5-29
㈠意義 5-29
㈡性質 5-30
㈢要件 5-30
㈣查封之無效 5-30
㈤實施 5-30
㈥限制 5-31
違反超額查封禁止之效力? 5-32
㈦效力 5-33
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「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」之意義? 5-34
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,對於「債權人」不生效力之範圍? 5-35
查封效力是否及於查封物之代位物? 5-37
㈧消滅 5-38
㈨其他 5-38
三、換價程序 5-39
㈠意義 5-39
㈡拍賣 5-39
㈢變賣 5-45
㈣特殊動產之執行程序 5-45
四、滿足(清償)階段 5-48
第四節對不動產之執行 5-48
一、總論 5-48
㈠意義 5-48
㈡範圍 5-48
㈢執行方法 5-49
㈣動產執行程序之準用 5-49
二、查封階段 5-50
㈠要件 5-50
㈡實施查封 5-50
㈢效力 5-52
移轉登記申請在前,查封後始完成移轉登記,則查封與移轉登記效力何者優先? 5-54
查封於移轉登記前,債權人應如何塗銷移轉登記?採取近來實務見解,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,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,故債權人得主張該移轉登記無效並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,惟執行程序應如何進行? 5-54
三、換價階段 5-58
㈠拍賣 5-58
拍定人繳納價金完畢,如有停止執行之情事或裁定,法院固應停止清償滿足之階段,惟是否應同時停止權利證書之移轉? 5-71
㈡強制管理 5-76
四、滿足階段 5-80
第五節對船舶航空器之執行 5-82
一、總論 5-82
㈠意義 5-82
㈡特性 5-82
二、對船舶之執行 5-83
㈠範圍 5-83
㈡執行方式 5-83
㈢查封階段 5-83
㈣換價階段 5-85
是否有強制管理之適用? 5-85
㈤對共有船舶及船舶應有部分之執行 5-85
㈥外國船舶之執行 5-86
三、對航空器之執行 5-86
㈠範圍 5-86
㈡執行方式 5-86
㈢查封階段 5-86
㈣換價階段 5-86
㈤優先權之處理 5-87
第六節對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5-87
一、總論 5-87
㈠其他財產權之意義 5-87
㈡要件 5-87
㈢其他財產權之種類 5-88
二、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5-88
㈠意義 5-88
㈡管轄法院 5-88
第三人得否為債權人本人? 5-88
㈢執行方法 5-88
㈣執行命令之種類 5-89
若係第三人住居所不明時,得否對其公示送達? 5-89
三、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5-101
㈠意義 5-101
㈡執行標的 5-101
㈢執行程序 5-102
扣押命令是否禁止第三人處分該請求之動產或不動產? 5-102
四、就其他各種財產權之執行 5-103
㈠意義 5-103
㈡執行之標的 5-103
㈢扣押程序(查封) 5-103
㈣換價程序 5-103
五、第三人異議之處理 5-104
㈠意義 5-104
㈡目的 5-104
㈢第三人異議之聲明 5-104
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所指之「執行法院命令」係指為何? 5-104
㈣性質 5-105
㈤第三人異議之處理程序 5-105
㈥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收取訴訟 5-106
第七節對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5-106
一、概論 5-106
㈠意義 5-106
㈡執行法上之適用範圍 5-106
二、公法人之範圍 5-107
三、禁止執行之財產範圍 5-107
㈠要件 5-107
㈡公用財產 5-107
㈢非公用財產之執行 5-107
四、執行之方法 5-108
㈠核發自動履行命令 5-108
㈡逕向公庫執行 5-108
㈢排除對人之強制處分 5-108
㈣不受有關法令處分之限制 5-108
Chapter 6強制執行法各論Part 3:非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 6-1
第一節非金錢債權執行程序概說 6-1
一、意義 6-1
二、種類 6-1
三、與金錢債權執行程序之區別 6-2
第二節非金錢債權執行程序各論 6-2
一、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6-2
㈠意義 6-2
㈡執行標的及方法 6-2
㈢交付動產之執行 6-2
如執行時債權人無法到場致不能即時交付時,應如何處理? 6-3
㈣交付不動產之執行 6-4
㈤交出船舶航空器之執行 6-5
二、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6-5
㈠概論 6-5
㈡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6-6
㈢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6-7
㈣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 6-10
㈤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執行 6-11
Chapter 7強制執行之競合 7-1
概論 7-1
㈠意義 7-1
㈡比較 7-1
㈢強制執行程序之競合 7-2
序
本書出版至今已近兩年,此次改版的部分為:新修法之條文及立法理由介紹、已廢止之法規刪除、增加近兩年強制執行法之司律選擇題與解析及讀享好真模擬試題。筆者本想盡力減少篇幅以減少讀者負擔,沒想到最終還是使書豐厚了數頁,真是慚愧。
如同第一版所述,因為考量到使用本書讀者的範圍及需求,故在取捨之間還是較偏向簡易的方式呈現,且傾向係以司律一試的讀者為主,但如有要以國考司法四等(即考試科目為強制執行法概要等)或銀行法務人員為主的讀者,相信本書亦可以帶給各位些許的幫助。筆者近兩年似無太多長進,僅係徒增歲數而已,然法學浩瀚,難以一窺全貌,本書或有缺漏之處,如有任何批評指教,歡迎隨時提點、告知,筆者銘感在心。最後,筆者心中期許,希望本書不會讓使用者或閱讀者失望,祝福各位金榜題名、心想事成。
銘麟
2016.4.6清明過後的午夜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9245357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344頁 / 17 x 23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- 出版地:台灣
- 本書分類:> >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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嫪毐一個太監,他到底有什麼能力,能使秦始皇的母親對其青睞有加,甚至還為嫪毐生子呢?今天,我們就一起來探究其中的歷史秘密。 ... 都是寂寞惹的禍 秦始皇嬴政的母親趙姬本是商人呂不韋的女人,但呂不韋為了搭上還是在燕國做人質的秦國王子嬴異人,就將趙姬送給了嬴異人。不久之後,趙姬就懷孕生下了嬴政。關於嬴政的身世之謎一直以來爭論不休,很多人認為嬴政是呂不韋的兒子,真假不知,成了千古謎案。 ... 後來,嬴異人回到秦國,成了秦國的大王,是為秦莊襄王,以呂不韋為丞相。這個秦莊襄王也是個短命鬼,在位三年後便逝世,十三歲的長子嬴政繼位,年紀輕輕的趙姬就守寡。這個趙姬可不是什麼良家婦女,本就是一個舞女,生性風流,年輕守寡,怎能耐得住寂寞呢? ... 不久之後,趙姬與自己的老相好呂不韋又舊情復燃,呂不韋時常出入宮闈,私通太后。但隨著嬴政的年齡日益增長,呂不韋擔心東窗事發,身敗名裂,決定儘早抽身。但是不是呂不韋想抽身就能抽身,趙姬可不同意。 嫪毐身懷絕技 於是乎,呂不韋為了脫身,就找了一個替代品來彌補趙姬內心的空虛。他經過尋覓,找到了嫪毐。這個嫪毐可不是凡人,他身懷絕技,嫪毐在房幃之事上能力異常。據按照《呂不韋列傳》的記載,嫪毐可以轉動桐木車輪,呂不韋故意時不時的不趙姬面前提起嫪毐,引起了趙姬的興趣,於是讓呂不韋將嫪毐送到自己的身邊來。 ... 呂不韋買通負責宮刑的官吏,僅僅拔去嫪毐的鬍鬚,就把他當作太監送進宮中。趙姬得到嫪毐後,喜不自勝,對他寵愛有加,在愛情滋潤下,趙姬不久就懷孕了。為了避人耳目,趙姬與嫪毐就從咸陽搬到了雍城的離宮中。沒有了嬴政等人,趙姬和嫪毐徹底放飛自我,各種嗨,過上了神仙眷侶的生活。趙姬作為秦國的太后,利用自己的權勢,封嫪毐這個小白臉為長信候,以山陽為其住地,又以河西、太原郡為其封田。 不作不死 嫪毐因為趙姬的寵愛,在宮中驕奢淫逸,難免得意忘形,自稱秦王趙政「假父」。不久之後,此事被秦王嬴政知曉,甚是惱火,命人調查,得知他母親趙姬與嫪毐這個假太監的已經生了兩個兒子,嫪毐甚至要謀反。 ... 公元前238年,秦王嬴政到雍城舉行冠禮,嫪毐可能自知嬴政要收拾他,就先下手為強,起兵謀反,但是被早就有準備的嬴政完虐。嫪毐大敗,嬴政車裂嫪毐,滅其三族,趙姬被囚居在雍城。後來,在大臣的勸諫下,秦王嬴政為了大局,才將母親趙姬接回咸陽,趙姬最終得以安享晚年。 ... 綜上所述,嫪毐因為房幃之事上能力異常,秦始皇的母親趙姬對其青睞有加,還為嫪毐生子,從此走上了人生巔峰。但是嫪毐貪得無厭,還想著成為秦國的大王,最後是不作不死,落得了一個車裂的下場,完全就是咎由自取,死有餘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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